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经济法讲义连载3
  第三节 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

  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包括: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北京安通学校提供)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点睛:

  首先,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北京安通学校提供)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将来发生的事实;补缺顶的事实;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合法的事实;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而非内容。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答案】AC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等。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北京安通学校提供)不选择撤销该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

【责编:xins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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