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2.2005年1月,腾飞机械有限公司因生产急需,欲从法国购进一台法国生产的机床。因资金短缺,便找到兴隆融资租赁公司。兴隆融资租赁公司自筹资金,与2005年3月与法国某公司签订购买该机床的合同。法国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05年6月将此机床运到中国兴隆融资租赁公司。兴隆融资租赁公司随即将该机床租给了腾飞机械有限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的租金为12万元。腾飞机械有限公司将该机床安装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一机器零件崩裂飞出,将操作该机床的技术员甲击伤,发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经调查发现,此零件崩裂飞出不属于安装、使用不当所致。一年后,因该机床维修保养不好,出现严重故障,以致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停产达6个月,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2007年2月,腾飞机械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该机床被人民法院列为破产财产,此时,腾飞机械有限公司尚欠兴隆融资租赁公司18个月的租金。
回答如下问题:
(1)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该种合同有几方当事人?在本题中谁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2)兴隆融资租赁公司与腾飞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是否有效?为什么?
(3)技术员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4)腾飞机械有限公司的停产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5)在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若租赁双方没有约定租赁物的归属,租赁的机床能否当然归腾飞机械有限公司?为什么?
(6)人民法院将该机床列为破产财产是否妥当?为什么?
(7)兴隆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对被列为破产财产的机床主张权利?对腾飞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的18个月租金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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