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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

      9.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答案】√
      【解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注意其中的关键词。

      10.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答案】√
      【解析】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2007年7月,S市某国有企业经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后,全部折价入股,其金额为8000万元。本市另一家集体企业同为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该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元,每股面额为1元,股份数为2亿股。国有企业资产折股为8000万股,另一发起人集体企业认购3000万股,剩余部分委托甲证券公司包销。2007年11月10日该公司在履行法定手续后以每股1.5元的价格开始发售,并私下与包销的公司达成协议,回购了本公司股票120万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
       (1)该公司股票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2)该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
       (1)该公司股票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票面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本案中,两家发起人认股1.1亿股,票面金额1.1亿元,公司股本总额2亿元,向社会发行股票票面总额9000万元,已超过法定限额,应由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承销。
       (2) 该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不合法。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非法回购本公司股票。本题中,该公司私下与包销的公司达成协议,回购了本公司股票120万股,属于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2. 甲为中国企业,乙为外国公司,双方决定于2007年在中国境内建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以下事项:(1)合作企业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2)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权力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外方合作者担任;(3)在合作期间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约定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与分析】
       (1)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一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第二项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管委会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主任。
      第三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允许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内,先行收回投资。
       (2)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②税前收回投资应报经财税部门批准;③中外合作者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中的约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等。

      3. 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上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丁企业并在汇票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丁企业持票后,又将该票据背书给了S公司。汇票到期时,S公司委托银行收款,才得知甲企业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了丁企业。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S公司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理由是什么
       (2)S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哪几部分
      【答案与分析】
       (1)S公司可以向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被拒绝,在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后,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权对被追索人的效力主要是: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本案中作为S公司的前手或被追索人的有出票人甲、保证人丙、被背书人丁,不包括背书人乙。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因此,S公司只能向出票人、保证人和自己直接背书人丁行使追索权,不能向乙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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