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所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答案】╳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依照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
【答案】×
【解析】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某商场作保证人为该笔贷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某公司到期未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于2001年7月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法院在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某公司仍然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作为保证人的某商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答案】×
【解析】本题的保证为一般保证,并且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为法定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债权人银行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
4.某股份公司其章程确定的董事会成员为9人, 但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时,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因种种变故,实际为5人,该公司应当在2007年10月30日 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答案】×
【解析】本题有两个考点,一个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的要求,另一个是临时股东会召开的要求。 该公司董事会人数虽然符合5—19人的要求,但是董事人数已不足该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即2007年11月30日前。
5.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不得以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债务。( )
【答案】×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不能出席时,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不能委托非董事代表其出席表决。( )
【答案】×
【解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如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包括董事、非董事)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参见P158)。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时,如董事不能出席时,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不能委托非董事。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答案】√
【解析】 依照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8.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答案】×
【解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题中,既然已经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那么承担责任是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而不涉及个人财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