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2008年甲企业会计处理:
受赠时:
借:固定资产 254000 (200000 34000 20000)
周转材料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43360
银行存款 20000
2008年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应纳企业所得税=243360×1/5×25% 100000×25%=37168(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243360×4/5×25%=48672(元)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858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168
递延所得税负债 48672
以后四年,每年会计处理应当是: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10000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168 (243360×1/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168(243360×1/5×25% 100000×25%)
四、启示
新准则会计处理与税法保持了一致,会计处理也相对简化,改变了以往接受捐赠不确认收入的做法。但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企业受赠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企业每股收益水平,为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新思路。因此,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还有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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