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之91号文,指导意见提出的披露要求及披露程度要求,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例如91号文中“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过程”,“评估报告法律效力”同指导意见中“评估对象及权益状况”,“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与情况”,“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等等,其理论基础不同,价值观念不同,且披露的要求及信息程度也不相同,旧瓶难装新酒。
规范评估报告的编写,较之91号文,指导意见关于披露要求和披露程度的要求,在形式上更灵活,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在内容上更完整,系统,便于使用,对于规避风险,提升报告质量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以91号文规定的内容与格式为基础,增补指导意见新内容的观点不可取。其理由有三:首先,从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层次上讲,无论增补新内容或旧瓶装新酒,仍然有悖于91号文的规范要求,有突破之嫌;其次,从技术业务层次上讲,两者既有重复,不利于实务操作;又有冲突,不利于指导意见精神的充分实施;最后,从本质上讲,企业价值评估理念本身就是对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概念的一种否定,任何具有革命性、创新性的东西,必然会与旧观念,旧事物发生冲突,从发展的观念看,91号文作为一个阶段性的产物,终将随着评估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被更新,被替代。事实上,拟议中的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也是以指导意见有关评估披露要求的内容为基础加以规范。
二、关于企业价值的评估对象
《指导意见》的革命性之一在于从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转向企业价值评估。澄清了企业价值的评估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股东权益价值”,在第十二条中要求应当明确“评估对象及权益状况”及第二十条中要求应“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并在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及相关条款中,对资产的流动性、控股权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等各类影响企业价值评估结论的因素提出较完整、系统的规范意见。因此,关于企业价值评估对象、权益状况及各种影响因素的披露应是个涉及评估报告多个部分内容的较完整、系统的披露与说明。
企业价值的评估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即企业整体价值和股东权益价值两大类,就目前评估实务中遇到的最为普通的股东权益价值评估而言,在评估报告书中应明确说明与充分披露的内容和要素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被评估企业的股权结构及主要投资人情况。具体地说,即被评估企业是国有、集体或其他性质,是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其股权构成及分布,以及主要投资人情况和持股比例。这是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企业及股权状况应明确的总体情况介绍。
2、企业价值的评估对象及权益状况。具体地说,即企业价值的评估对象是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或部分股东权益价值,持股人及持股比例,股权性质是控股权或少数股权,流通股或非流通股。这是企业价值评估对象表述中必须完整、清楚披露的具体内容,也是影响评估技术途径和评估结论的一个重要环节。
3、股东权益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具体地说,即是否考虑了控股权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以及资产流动性对股权价值的影响。这是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披露内容。
上述披露的内容与要素,根据91号文和指导意见有关评估报告形式上的相关规范要求,一般建议如下:
1、被评估企业概况介绍:说明企业性质与类型、股权构成与分布、主要投资人情况。
2、评估目的:明确为何种经济行为提供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或部分股东权益价值的估价意见。
3、评估对象:披露评估对象是全部股权价值或部分股权价值,部分股权的持股人、股权比例及股权性质。
4、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或特别事项披露:未考虑资产流动性,控股权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5、在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与情况,评估结论及相关内容中说明:资产流动性、控股权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等因素的参数选取过程和依据,估算确定过程及对评估结论形成的影响。
三、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指导意见》的革命性之二,即突破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强调了收益法与市场法也是,甚至是更为适用的评估方法,并从评估方法选用的适用性判断,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各种方法的主要指标与参数的选择,计算和依据,各种影响因素,以及企业价值结论的合理确定等方面,都提出了较为整体性、系统性的规范。从评估报告的形式看,涉及到评估方法、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与情况、评估结论等相关内容,必须加以系统化与整合。这里,主要就评估方法的内容要素加以探讨。
1、评估方法选择的适用性判断
1.1企业价值评估,应分析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等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同时,应在“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中披露选择评估方法的过程和依据。
1.2影响评估方法选择的主要因素:(1)特定经济行为引发的评估目的;(2)所采用的价值类型;(3)评估对象物理的,经济的,法律的状况;(4)评估时的市场条件;(5)数据资料收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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