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国际惯例重新定义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出资产评估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这一定义不同于以往我国评估行业对资产评估所下的定义,是在总结10多年来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资产评估的本质属性进行的归纳和描述,并与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评估准则中的定义基本一致。该定义突出强调了资产评估结果是一种专业意见,对引导业内外人士正确认识资产评估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2)对评估师执业提出了基本要求。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具备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的专业能力,并对聘请专家和指导助理人员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3)对评估操作进行了原则性规范。资产评估程序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十多年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并未对评估程序进行系统的规范。基本准则第一次对评估程序做出了规定,要求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并列出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等八个资产评估基本程序。评估程序的规定有利于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切实保证评估业务质量;同时,恰当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也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防范执业风险,合理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基本准则遵循国际惯例,引进了价值类型的概念。价值类型概念和理论对资产评估十分重要,已逐步为世界各国评估界普遍接受,并成为各国评估准则和评估实践的基础。基本准则改变了t0多年来我国在评估实践中不采用价值类型的做法。价值类型的意义在于指出同一资产可能具有不同类型的价值,评估师应当避免使用未经定义的、笼统的价值概念;评估师应当在与客户进行充分讨论之后,根据评估目的选取合适的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对选用的价值类型进行明确定义和说明。明确价值类型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客户,避免评估报告使用者将一些不常用的或具有特殊内涵和定义的价值类型误认为是常用的价值类型,以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合理使用评估结果,同时也有利于降低评估师的执业风险。
基本准则针对我国评估行业在评估方法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评估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外评估行业的通行做法,对评估方法的运用重点做出了规定。由于受理论研究滞后和实践经验不足的局限,我国评估从业人员长期在评估实践中主要采用成本法,而忽视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为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创造了条件,而日益多元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也对"成本法一贯制"的做法提出了强烈批评。国外评估行业的实践已经证明,三种基本评估方法本身并无优劣,不能简单认为哪种评估方法就比其他方法好,重要的是评估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选择与具体评估项目相适应的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对同一项目而言,在评估目的既定的情况下,评估师首先应当考虑尽可能使用三种基本方法,根据所确定的价值类型、项目具体情况特别是数据资料的完备程度选择评估方法,并对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如果选择一种以上评估方法,应当对分别得出的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评估结论。为此,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评估假设是资产评估、世务的重要要素之一,假设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结论的合理性和可用性。评估假设的合理和规范在我国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评估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滥用假设、采用不合理假设的现象。基本准则明确要求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对评估信息披露环节进行规范。在评估披露要求方面,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以及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需求,确定评估报告繁简程度。
(5)明确执业责任。基本准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评估师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这一正面规定体现了评估行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评估师不应当以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假设的选择等为由,逃避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合理性的概念也体现了资产评估的特点,有利于合理维护评估师的利益,即社会公众和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应当要求评估师对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与成交价格的~致性承担保证责任。
为合理区分评估师与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基本准则指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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