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熟悉以下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
(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4)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5)普通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实施的事务范围;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7)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特别规定;
(8)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9)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2)中外合资经营者转让出资的程序;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情形;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5)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和终止情形;
(16)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17)破产债务人的义务;
(18)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19)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20)债务人财产的一般界定;
(21)重整期间及提前终止重整的情形;
(22)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23)和解协议达成的条件;
(24)破产财产的变价;
(25)破产程序的终结。
3.了解以下内容
(1)企业的特征和分类;
(2)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程序和清算要求;
(5)《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6)合伙企业的特征;
(7)普通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条件;
(8)有限合伙人人伙和退伙的特别规定;
(9)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10)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11)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12)《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3)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原则、程序;
(1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所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1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9)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20)破产的特征;
(21)破产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22)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及其义务;
(23)重整计划的批准;
(24)破产宣告的程序。
(三)要点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事务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期限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市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l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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