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财考网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报考指南 >> 文章内容
  • 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15.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会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7.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如果上年有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予以弥补;扣除支付违反税法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违反合同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没收的财物损失等;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18.公司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用途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义,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9.公司清算时财产的分配顺序

      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三、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等四个方面立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及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事务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期限;

      (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5)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6)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务关系;

      (7)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人和退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

      (8)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和期限;

      (9)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行为的特别规定;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1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决议方式;

      (14)中外合作经营食业的组织形式;

      (15)中外合作经营食业中外国合作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和方式;

      (16)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7)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

      (18)破产界限、破产案件的管辖;

      (19)债权的申报;

      (20)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权和决议方式;

      (2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22)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

      (23)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及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其他情形;

      (24)取回权、破产抵消权;

      (25)重整申请的提出及重整期间的效力;

      (26)重整计划的通过;

      (27)和解协议的效力;

      (28)破产财产的分配;

      (29)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基本规定。

    【责编:读书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下一页

  • 热门推荐
    试题排行
    经验技巧
    最近更新
     最新试题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