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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13)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3.了解以下内容

      (1)证券的种类;

      (2)我国证券立法的情况;

      (3)股票的种类;

      (4)股票发行的种类;

      (5)债券的种类;

      (6)债券发行的程序;

      (7)债券上市交易的程序;

      (8)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9)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和机构设置;

      (10)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规则;

      (11)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机构设置;

      (12)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1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职能;

      (1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种类;

      (15)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16)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定。

      (三)要点内容

      1.股票发行的条件、程序

      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改组设立发行的条件、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股票发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开信息、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备案等。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作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

      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条件、实质条件、禁止性条件;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发行债券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公开信息,债券审批决定的撤销、承销协议的签订、备案;债券的发行要执行国家的各项规定。

      3.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没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l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交易的程序包括申请与核准,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安排上市,上市公告。

      4.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及其他证券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1)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2)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在法定的期限内公告中期报告。(4)在法定期限内公告年度报告。(5)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做出临时报告。(6)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6.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包括:(1)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2)收购要约。(3)终止上市交易和砬当收购。(4)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7.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3)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8.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3)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十三、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信托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信托的设立、信托法律关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方面内容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信托法律知识解决信托设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和交易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信托设立的条件;

      (2)无效信托的情形;

      (3)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表现;

      (4)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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