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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十、财政与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我国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产权交易管理和资产评估等方而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资产评估管理等方面立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预算、国有资产以及资产评估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客

      (1)政府采购的方式;

      (2)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3)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的标准;

      (4)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6)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8)资产评估立法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9)资产评估立法规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10)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1)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要求;

      (12)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取得的条件;

      (1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的基本要求;

      (15)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职业责任;

      (16)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客户的关系;

      (17)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责任;

      (18) 注册资产评估师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责任;

      (19) 资产评估人员违反《刑法》第229条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2.熟悉以下内容

      (1)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内容

      (2)会计核算的事项;

      (3)会计核算禁止的行为;

      (4)《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5)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种类;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方式;

      (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9)国有企业临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10)全民单位产权界定的程序;

      (11)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程序;

      (12)国有产权纠纷处理的机构和方式;

      (13)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内容、范围和种类;

      (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种类;

      (15)违反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

      (1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1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8)资产评估立法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19) 资产评估立法规定的评估的资产范围;

      (20) 我国资产评估的管理体制;

      (21) 产权界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2) 国家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

      (23) 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24)来华执业的外国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2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的权限分工、核准程序、核准申请文件和审核要求;

      (2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权限分工、报送材料、备案程序;

      (27)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责任;

      (28)资产评估管理人员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责任。

      3.了解以下内容

      (1)财政法的体系和渊源;

      (2)预算法的基本内容;

      (3)会计法的基本内容;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5)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8)国有企业监事会立法的情况;

      (9)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10)产权界定的意义;

      (11)产权界定立法的情况;

      (1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

      (13)产权登记的一般程序;

      (14)产权交易的特征;

      (15)产权交易的原则;

      (1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17)资产评估立法的情况和意义;

      (18)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管理的权限、重点检查内容和抽查工作程序。

      (三)要点内容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两级三层"的设置模式,即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2)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依法行使决策、监督、经营及其他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此外,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总法律顾问等其他企业负责人是执行企业特定管理职责的管理者,也属于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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