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标的物的提存
标的物的提存,是指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客观存往;
(2)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1)支付价款;
(2)继续履行合同;
(3)对标的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和降价;
(4)赔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
五、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分则的内容,测试考生财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合同法》分则的知识解决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力+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3)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借款合同的形式;
(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熟悉以下内容
(1)买卖合同的特征;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3)买卖合同的条款;
(4)买卖合同的解除;
(5)借款合同的特征;
(6)委托合同的特征;
(7)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8)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9)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3.了解以下内容
(1)委托合同的条款;
(2)租赁合同的特征;
(3)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l0类合同的特征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要点内容
1.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转移标的物的财产权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及相关资料的义务;对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的义务;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保证第三人不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等义务买受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主张标的物瑕疵时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协助履行、保守出卖人商业秘密等义务。出卖人的义务即为买受人的权利。买受人的义务即为出卖人的权利。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规定。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问,《合同法》规定: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合同法》规定: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没有收取的,标的物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买卖合同的条款
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款,除应具备合同的8项一般条款外,还应具备质量和包装、标的物的检验、价款、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6,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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