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应当将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期末结转的涉税核算
1.如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例5】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交增值税20000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00.
2.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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