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收 入
一.收入概述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二.商品销售收入的核算
1.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可以确认收入: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会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商品销售收入核算应关注的问题
(1)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当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企业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收入应递延到已满足买方要求并买方承诺付款时予以确认。
(2)在代销情况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
(4)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此时只有当买主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收入。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
(5)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6)售后回购,实质上一种融资行为,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企业销售商品在附有购回协议的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在“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不确认收入。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购入物资处理;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售后回购,是指商品销售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通常应视为融资行为,不确认收入。
[例]本企业有座楼房,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2002年1月1日出售价格为1100万元,已收存银行。按合同规定,出售两年后购回,回购价130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这一售后回购行为的实质是,以楼房作抵押,取得借款1100万元;两年后连本带息归还1300万元,其中本金1100万元,利息200万元。
2002年1月1日出售时:
借:累计折旧 100
固定资产清理 900
贷:固定资产 1000
借:银行存款 1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
待转资产差价 200
2002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100 ((1300—1100)/2)
贷:待转资产差价 100
2003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100 ((1300—1100)/2)
贷:待转资产差价 100
2004年1月1日重新购回时:
借:固定资产 900
待转资产差价 400
贷:银行存款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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