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点说明
1.存货的概念。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2.存货成本的确定。存货应以其成本人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晶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 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 他成本构成。
(1)外购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 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教育费附加等;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 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人库前的撬选整理费用等。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损耗应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人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应 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枫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 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在查明原因后再做处理。
(2)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加工成本,是指在存货加工的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 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应计人存货的成本;除此之外,企业发生的产品设计费用应计人当期 损益。
下列费用不应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①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计人当期损益,不得计人存货成本。如由于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不应计人存货成本,面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②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如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而必须发生的仓锗费用,应计人酒的成本,而不应计人当期费用。
③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3)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其成本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6)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如下方法确定:
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②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7)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人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8)盘盈的存货,其成本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3.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1)个别计价法,是指假设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人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作为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
(2)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购人的存货先发出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从而确定本月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
(4)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本次进货的成本加原有库存的成本,除以本次进货数量加原有进货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单价,并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其中,毛利率法,是指根据奉期销售净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 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据以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结存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售价金额接算法,是指平时商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均按售价记账,售价与进价的差 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期末计算进销差价率和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
的一种方法。
4.存货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计价。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的特点是,从存货收发凭证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全部按实际成本计价。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存货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
存货按计划成本计价的特点是,从存货收发凭证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全部按计划成本计价。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存货品种繁多、收发频繁的企业。
5.存货盘存和清查
(1)存货盘存方法,主要有定期盘存法和永续盘存法。
(2)存货清查,通常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 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人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处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报 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6.存货的期末计量
(1)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这里所指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2)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①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②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③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④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⑤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3)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 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如果属于按定单生产,则应按协议价而不是估计售价确定可变现净值。
(4)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但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琨净值的计量基础。这里的市场价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
(5)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照成本计量。 其中,“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等原因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 量。
7.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及转回
(1)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在某些情况下,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应区分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和没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存货,分别确定其期末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从面分别确定是否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比较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反之,应将已提 数大于应提数之间的差额冲销已提数。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人当期损益。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使得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 后又得以恢复的,其冲减的跌价准备金额,
应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3)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应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损益。生产领用存货时,可不同时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待期末一并调整。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并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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