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
(一)考试目的
通过本部分的考核,测试考生对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会计处理的掌握程度,考核考生对带息应收票据 和不带息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的会计处理的能力。
(二)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
(2)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3)坏账的确认标准和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
(4)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的会计处理。
2.熟悉以下内容:
(1)银行存款支付结算方式及其会计处理。
(2)其他货币资金的会计处理。
(3)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处理。
3.了解以下内容:
现金的会计处理。
(三)要点说明
1.货币资金
(1)现金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总账和“现金日记账”,每次办理完收付款业务应及时结出账面余额;每日终了,应将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核对;月度终了,应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现金”总账余额核对。现金收支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现金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在清查中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2)银行存款支付结算方式及其会计处理。我国企业银行存款支付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支票结算方式、信用卡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等。
企业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反映银行存款的收付、结存情况;“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转来的对账单核对相符。双方记账 不一致的原因除记账发生错误外,还可能存在未达账项,表现形式为:企业已收款人账,银行尚未收款人账;企业已付款入账,银行尚未付款人账;银行已收款人 账,企业尚未收款人账;银行已付款人账,企业尚未付款入账。对于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其他货币资金的会计处理。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
2.应收票据。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收票据应于销售商品或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票据面值予以确认。
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时,应按票面金额予以结转;商量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的,应于收到银行退目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时,将其转作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产品、提供 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应于销售商品或产品、提供劳务时,按向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予以确认。
如涉及商业折扣,则企业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确定应收账款的人账价值。如涉及现金折扣,企业应按未减去现金折扣的金额确定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4.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应按实际付出的金额入账。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按应收金额人账。
5.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企业应于会计期末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坏账准备。
一般来讲,企业应收款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①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确实不能收回;
②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
③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面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
④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 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 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不应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但有确凿证据证明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 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实际可收回情况,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不得多提或少提,否则视为滥用会计估计,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
6.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备抵法是指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款项金额的一种核算方法。
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时,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通常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
在采用账龄分析法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账款,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存在多笔应收账 款、且各笔应收账款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逐笔确认收到的应收账款;如无法做到,则应按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 账款的账龄也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
在采用账龄分析法、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时.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例如,债务单位所处的特定地区 等),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将无法真实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在 同一会计期间内运用个别认定法的应收款项,应从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中剔除。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应通过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进行核算。
7.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 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 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的,应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款项确 认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项负债,作为短期借款等核算。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付借人款项的本息时的会计处理,应按有关借款核算的规定进 行处理。
会计期末,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 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质押期限及回款情况等:
(3)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债 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的,企壹应将所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汉约定预计将 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确认出售损益。
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 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白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则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 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4)企业将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理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 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期末,申请贴现的企量应根据债 务单位的情况,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 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还款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并按相关核算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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