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人职务,且均因其违法行为所致,因此,陈某和张某不具备担任E证券经纪公司董事的资格。第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本案中c公司推荐的李某系某证券公司的监事,不具备担任E证券经纪公司董事的资格。
3.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对外挂牌营业的行为不合法。《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法》规定,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R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即对外挂牌营业,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具体事实和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四)
1.甲项目专利申请人是A厂,因为工程师张某在退休后1年内从事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是与在原单位承担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乙项目的专利申请人是张某或者委托合同约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个人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个人。
2.申请甲项目应当提交的主要文件是: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申请乙项目应当提交的主要文件是: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3.张某对专利局驳回甲项目的专利申请不服时,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
1.楼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2.租赁期间,甲事业单位负有及时、认真检查和维修其所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甲事业单位转让楼房时,应当提前通知乙电子公司,乙电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电子公司负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和合理使用楼房的义务,并不得转让楼房。
3.甲事业单位将办公楼转让后,租赁合同(或者原楼房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