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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注评《经济法》考试大纲
    15.留置

      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的特征是:(1)成立上的法定性;(2)财产占有的事先性;(3)留置物与债权的关联性。留置权成立应具备四个条件。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半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对留置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留置物的代位物。

      16.定金

      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特征有:①双向性;②定金交付后即转移所有权;③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主要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17.合同的变更、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三种。

      18.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或者不再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9.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合同债务的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小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21.标的物的提存

      标的物的提存,是指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客观存往;

      (2)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1)支付价款;

      (2)继续履行合同;

      (3)对标的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和降价;

      (4)赔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

      五、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分则的内容,测试考生财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合同法》分则的知识解决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力+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3)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借款合同的形式;

      (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熟悉以下内容

      (1)买卖合同的特征;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3)买卖合同的条款;

      (4)买卖合同的解除;

      (5)借款合同的特征;

      (6)委托合同的特征;

      (7)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8)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9)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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