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等四个方面立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及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事务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期限;
(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5)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6)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务关系;
(7)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人和退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
(8)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和期限;
(9)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行为的特别规定;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1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决议方式;
(14)中外合作经营食业的组织形式;
(15)中外合作经营食业中外国合作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和方式;
(16)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7)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
(18)破产界限、破产案件的管辖;
(19)债权的申报;
(20)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权和决议方式;
(2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22)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
(23)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及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其他情形;
(24)取回权、破产抵消权;
(25)重整申请的提出及重整期间的效力;
(26)重整计划的通过;
(27)和解协议的效力;
(28)破产财产的分配;
(29)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基本规定。
2.熟悉以下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
(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4)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5)普通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实施的事务范围;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7)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特别规定;
(8)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9)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2)中外合资经营者转让出资的程序;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情形;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5)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和终止情形;
(16)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17)破产债务人的义务;
(18)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19)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20)债务人财产的一般界定;
(21)重整期间及提前终止重整的情形;
(22)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23)和解协议达成的条件;
(24)破产财产的变价;
(25)破产程序的终结。
3.了解以下内容
(1)企业的特征和分类;
(2)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程序和清算要求;
(5)《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6)合伙企业的特征;
(7)普通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条件;
(8)有限合伙人人伙和退伙的特别规定;
(9)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10)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11)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12)《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3)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原则、程序;
(1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所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1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9)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20)破产的特征;
(21)破产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22)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及其义务;
(23)重整计划的批准;
(24)破产宣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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