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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注评《经济法》考试大纲
     十二、证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证券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证券法律知识解决证券发行和交易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蔓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首次发行股票和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3)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4)股票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条件;

      (5)债券交易暂行和终止的条件;

      (6)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公告时间;

      (7)上市公司提交临时报告的条件;

      (8)限制和禁止证券交易的一一般规定;

      (9)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10)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ll)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2.熟悉以下内容

      (1)《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股票发行的程序;

      (3)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4)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5)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6)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的具体表现;

      (7)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8)证券公司的分类和业务范围;

      (9)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情形;

      (1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1)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12)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13)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3.了解以下内容

      (1)证券的种类;

      (2)我国证券立法的情况;

      (3)股票的种类;

      (4)股票发行的种类;

      (5)债券的种类;

      (6)债券发行的程序;

      (7)债券上市交易的程序;

      (8)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9)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和机构设置;

      (10)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规则;

      (11)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机构设置;

      (12)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1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职能;

      (1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种类;

      (15)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16)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定。

      (三)要点内容

      1.股票发行的条件、程序

      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改组设立发行的条件、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股票发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开信息、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备案等。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作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

      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条件、实质条件、禁止性条件;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发行债券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公开信息,债券审批决定的撤销、承销协议的签订、备案;债券的发行要执行国家的各项规定。

      3.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没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l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交易的程序包括申请与核准,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安排上市,上市公告。

      4.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及其他证券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1)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2)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在法定的期限内公告中期报告。(4)在法定期限内公告年度报告。(5)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做出临时报告。(6)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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