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
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者取得资格证书后,须在3个月内到当地省级评估协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9.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的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上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述原则办理。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管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的评估项目,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
10.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是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严重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3~12个月;(5)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汉或提起行政诉讼。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肥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1)在执业期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委托方的股票或债券;(2)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世务;(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十一、税收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税法的摹本知识以及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方面立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税收法律知识解决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征收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流转税的种类;
(2)所得税的种类;
(3)税法的构成要素;
(4)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增值税的纳税人和税率;
(6)增值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范围;
(7)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禁止开具情形;
(9)消费税的税目和计税方法;
(10)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1J)营业税的起征点和减免税;。
(1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1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4)企业的境外所得、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税款扣除方法;
(15)企业税前亏损弥补方法;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17)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率;
(1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19)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20)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减免税政策;
(21)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2)税款执行顺序;
(23)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24)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25)税款征收的滞纳金;
(26)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的法律责任;
(27)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2.熟悉以下内容
(1)税收的分类;
(2)税法的特征;
(3)税收法律关系;
(4)我国税收立法的情况;
(5)增值税的特征;
(6)增值税的减免税项目;
(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8)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9)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0)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1)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收人范围、可扣除费用的项目、不得扣除费用的项目;
(1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和地点;
(1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政策;
(14)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减免税政策;
(1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减免税政策;
(16)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17)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种类;
(18)税务管理的内容;
(19)应纳税款的核定情形和方法;
(20)税款征收的方法;
(21)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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