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清查核实资产、评价委托方准备工作的质量
1、资产核查的目的
(1).确定委托评估资产是否存在,及其合法性和完整性;
(2).确定委托评估资产与帐薄、报表的一致性;
(3).搜集评估所需的有关数据资料。
2、资产核查的主要内容
3、资产核查的基本要求
(1).关于资产核查范围的要求。
(2).关于核查的程度要求。
对于建筑物要逐栋进行勘察核实,并了解其使用、维修和现状,以及做好勘察记录。对于机器设备,对于较小的项目,设备数量不多的情况,要对待估设备逐一核查。如果项目较大,设备种类繁多,数量较多时,可先按ABC分类法得出评估重点,对A类设备要逐一核查并做技术鉴定;对B类设备也应尽量逐一核查;对C类设备可采取抽样核查。
对流动资产的核查程度与委托方的管理水平和自查的程度有关。按照现行规定,流动资产抽查的数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如对存货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达40%以上,价值比例达60%以上,其中残次,变质、积压及待报废的应逐项核查。
对于无形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等资产要逐笔核查。
涉及到评估净资产的,要对付债进行逐笔审核。
4、清查调整
5、搜集整理资料
评估机构应搜集整理以下重要材料:
(1).评估立项通知书;
(2).资产占有单位管理机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的决议、协议、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各类资产负债清查表、登记表、评估申报明细表;
(4).资产、负债清查情况及调整说明;
(5).产权证明文件;
(6).技术资料;
(7).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市场信息和统计资料,包括:
①与被评估资产相同和类似参照物的市场交易信息。
②有关参照物成交时间、结构功能、新旧程度和地理位置等方面的信息。
③影响被评估资产市场供求关系因素的信息,如入口、就业、收入、利率和税收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④如涉及无形资产和企业价值评估,还应搜集相关行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