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商誉的评估
1、商誉及其特点
现在所称的商誉,是指企业所有无形资产扣除各单项可确指无形资产以后的剩余部分。商誉是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商誉具有如下特性:
(1)、商誉不能离开企业而单独存在,不能与企业可确指的资产分开出售。
(2)、商誉是多项因素作用形成的结果,但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以任何方法单独计价。
(3)、商誉本身不是一项单独的、能产生收益的无形资产,而只是超过企业可确指的各单项资产价值之和的价值。
(4)、商誉是企业长期积累起来的一项价值。
2、商誉评估的方法
(1)割差法
割差法是根据企业整体评估价值与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进行比较确定商誉评估值的方法。
基本公式是:商誉的评估值=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企业的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含可确指无形资产)
(2)、超额收益法
商誉是企业收益与按行业平均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差额的本金化价格。因此,商誉评估值指的是企业超额收益的本金化价格。超额收益法视被评估企业的不同又可分为超额收益本金化价格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3、商誉评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是所有企业都有商誉,商誉只存在于那些长期具有超额收益的少数企业之中。
(2)、商誉评估必须坚持预期原则。
(3)、商誉价值形成既然是建立在企业预期超额收益基础之上,那么,商誉评估值高低与企业中为形成商誉投入的费用和劳务没有直接联系,并不会因为企业为形成商誉投资越多,其评估值就越高。商誉评估不能采用投入费用累加的方法进行。
(4)、商誉是由众多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但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够单独计量的特征,决定了商誉评估也不能采用市场类比的方法进行,因为影响商誉的各项因素的定量差异调整难以运作。
(5)、企业负债与否、负债规模大小与企业商誉没有直接关系。
(6)、商誉与商标是有区别的,反映两个不同的价值内涵。
①商标是产品的标志,而商誉则是企业整体声誉的体现。商标价值来自于产品所具有的超额获利能力,商誉价值则来自于企业所具有的超额获利能力。
②商誉作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与企业及其超额获利能力结合在一起的,不能够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商标则是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可以在原组织继续存在的同时,转让给另一个组织。
③商标可以转让其所有权,也可以转让其使用权。而商誉只有随企业行为的发生实现其转移或转让,没有所有权与使用权之分。
商誉与商标在许多方面是密切关联的,二者之间有时存在有相互包含的因素。与商誉相对应的企业超额收益中包含有商标作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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