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日前已经商务部审议通过,并自20日发布起施行。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仍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执行。
商务部外贸司透露根据新《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一是有关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二是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
《办法》规定,对《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将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由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
《办法》明确,《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通过业绩分配、协议招标等方式配置到各经营者。获得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20%且小于等于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等比扣减。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双倍扣减。
根据该《办法》,如遇市场变化剧烈、出口许可数量使用率过低或出口秩序混乱等特殊情况,经纺织品出口行业商协会提议,商务部可采取临时性措施,以恢复正常的出口秩序。
而本月14日,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出通知,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服装仍保持13%不变,新政策自本月15日起已开始执行。2005年国内纺织品出口总额为440亿美元,出口退税额粗略估计约为194.6亿元。2006年1~7月,国内纺织品出口总额同比增幅为18.65%,预计第四季度纺织品出口总额在130亿美元,若退税率维持13%,出口退税额约在57亿元,下调至11%,出口退税额将减少8.8亿元。
为消化掉税率调整所增加的经营成本,大多纺企采取向客户提价的策略。宁波敦煌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晓南说:“我们正在忙下个月第100届广交会的参展产品及报价事项,提价是目前最直接的办法,虽然早已在生产附加值比较高的家纺及服装,但纱线依然是公司最有竞争力的产品,暂时不会因为税率调整一下子大幅扩大服装等产品比例。此外,经营门槛提高,将把一些低价竞争的企业淘汰出局,从这点上对企业发展是有利的。”
“这几天,与海外客商洽谈时又把纱线价格上调了2%。有些客户表示接受,有些还在观望没有下单。由于种种原因,去年以来纱线价格已累计上调7%。”周晓南表示,这种状况一定程度上是受了前不久出口退税税率调整的冲击。
中国第一纺织网主编马新征的分析验证了周晓南的观点,他认为,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下调2%,将直接增加出口成本及导致企业利润下跌,预计2006年纺织全行业净利率因此会下跌0.06%。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一些纺企减少出口转为内销,而另一些主要从事出口的低附加值企业将退出这个行业。
而省丝绸进出口公司陈经理,评价15日实施的出口退税下调时则表示“第二只靴子终于落地了。政策落实,下一步也就知道怎么和客商谈判了”。
第一纺织网分析师马新征就此表示,政府下调纺织品出口退税主要是为了限制纺织品出口,缩小贸易顺差。但此次并未调整出口量更大的服装退税,马新征认为,这是政府顾及了企业的承受力。但由于原材料成本上扬、人民币升值及欧美市场受限———纺织业的净利润已低到不足3%,“加之出口退税下调,很多企业会撑不住的!”
资料链接
何谓出口退税?
国家或地区对已经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等间接税的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甚至有一些外贸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就是政府每年的退税税款。此外,这也是政府鼓励出口的一种手段,通过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提高本国产品的竞争力。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并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商品目录》应以公告形式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三条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临时授权上述部门负责《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方式的纺织品出口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