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构资金流,掩饰多列开发成本。
某企业虚构资金流,多列开发成本。该企业为了多列“开发成本”,一方面取得假发票,另一方面虚列资金流出的假象,支付工程款、设计费、策划费。在稽查实践中,如果企业开发成本有多年未支付开发成本款项问题,可能引起税务机关怀疑,因此该企业虚构资金流,将资金流出,来掩饰多列成本的现实。
2.不配比结转成本。
销售部门实际销售面积同财务部门当年结转成本的面积不符,造成多列成本。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销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在单位工程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在结转销售成本的时候,多列销售面积,就在当期多列了成本。
3.“先租后售”出售时资产成本的计量问题。
该企业采取“先租后售”办法,在出租期间将商铺转为固定资产,并且已经计提了部分折旧,在销售的时候,直接将固定资产原值做为销售成本,未减除已经计提折旧部分。造成已经计提的折旧,实质上两次重复扣除了折旧部分。
4.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多年挂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稽查实践中,一是关注“资本公积”科目,看是否有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资本公积的情况,如果有,则坐实了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关注“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账龄,若果期限较长,要看是否可以根据195号文件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关注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且已经取得了发票的情况下,其对应的开发成本是否真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外部调查的方法,查明事实真相。
5.房地产企业少计租赁收入。
地产企业取得租赁收入不记账是常见的涉税问题,主要查看其租赁合同以及租赁业发票的开具情况,查出租赁收入很重要的方法就是到现场核实是否有租户存在。
6.房地产企业一般存在比较多的各类罚款,关注各类罚款的涉税问题。
一是地产企业经常将建设局罚款、安监局罚款、规划局罚款、劳动局罚款等各类罚款在税前列支,未做纳税调整,在稽查中要注意“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构成,看是否有行政罚款列支。
二是通过罚款发现其他涉税问题,例如该企业有规划局超规划面积的罚款,就要关注其超建违建部门是否出售或者出租,其取得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7.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在本案件中,由于被查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弥补了2006年的亏损,然后计算应补税款。内资企业则在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中规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究竟如何界定,还很难说。
8.假按揭的税务处理。
在本案件中该企业将按揭款项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而这些按揭款项是以个人名义贷款而来,属于同企业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仅此一项调增利息费用就有比较大的数额。同时对企业其企业取得按揭款项未按照预售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该企业声称自己属于假按揭,不是实际的销售收入,不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财务费用实质是企业的融资费用应当在税前扣除。
检查人员认为从法律形式上来看,既有销售合同,也有按揭收款,而认定未假按揭则证据不充分,因此企业认为是假按揭的证据不予猜信,如果不是假按揭的情况下,其财务费用属于无关支出,自然也不允许扣除。实际上,即使认定企业为假按揭,其利息属于非法性质的支出,也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其焦点在于假按揭取得的资金,是否按照其表面的法律形式记收入,缴纳税款,目前各地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案的检查人员认定应当补税。
吹牛要补税,我也同意。
9.汇算清缴期满后,未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该问题其实就是所谓白条列支成本,本案中不允许税前扣除。
10.外商投资企业自行预提配套设施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预提配套设施费用,在检查过程中最常见的是企业自行预提配套设施费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因此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本来可以享受到的政策变成了补税。
11.混淆有扣除比例的项目与无扣除比例的项目。
一是将应当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科目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应付福利费税前扣除有14%实际发生的限制,因此如果该单位福利费超标的话,就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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