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中的涉税处理
    由此可见,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却要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由此也带来了二者在股权投资成本计价上的不同。 
    如:2004年1月,长城公司以其拥有的一套房产对中原公司进行投资,其账面原值为18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0元,公允价值为1600000元;2005年3月,长城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1700000元。假设长城公司没有计提与上述业务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①2004年度: 按照《通知》的规定,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固定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600000元,账面价值为15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100000元(1600000-1500000)。在本项业务中尽管会计上不计收益,而税务上则需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所得100000元,公司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②2005年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甲公司转让股权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即会计上应确认200000元投资收益, 按照《通知》的规定,公司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该股权投资的转让收入为1700000元,计税成本为16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00000元(1700000-1600000)。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100000元。因此,公司2005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在这项房产的处置业务中,长城公司2004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2005年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2、债务重组情况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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