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4(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益的确认):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揽子资产交换方案,A公司以其设备及附属于该设备的专利技术交换B公司一座厂房及厂房内的生产线。A公司设备账面价值200万元,专利技术账面价值50万元,共作价400万元,收取对方补价40万元。在该项一揽子交换方案中,并未明确设备和专利技术的各自价值。就市场而言,该设备账面价值高于市场价值。在此项交易中A公司如何确认收益?需要区分换出的设备和专利技术分别确认收益吗?就A公司的设备而言并无收益可言反而是损失,但就A公司换出的整体资产而言必然存在收益而且其整体收益额是肯定的。如果区分换出的设备和专利技术分别确认收益,会因为交易中未对设备和专利技术分别作价这种模糊性。整体性的处理,而无法计量换出专利技术的收益,所以,《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采用清晰,简洁的做法,按换出的整体资产确认收益,而不考虑存在该整体资产中分部或个别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情况,此例应确认的收益为,5万元[(400-200-50)÷400 ×40]
三、反映出来的问题 这两类交易或事项在会计上的处理。反映出两个共同的问题:交易或事项是复杂的,会计技术、会计理论是单纯的;交易或事项是动态的,会计技术、会计理论是静态的。会计技术、会计理论总是试图用单纯的思想去归纳复杂的交易或事项,试图用一些静态的方法技术反映动态的交易或事项。
在
例1交易中,我们以为难题的根源在于会计计价思想上的局限。合并个体期末材料的价值,并不决定于合并技术,而决定于它们在未来交易中带来的现金流。但会计守于历史成本原则,合并个体的期末材料的价值是以此为基础,通过合并抵消等程序来确定的。会计长期按其内定的逻辑或程序决定其反映的会计对象。而无视会计对象对这些逻辑或程序的现实否定。如果它能够有所反思,并作出改变,许多问题就会简单地得到解决。比如,上述合并个体的期末材料,如果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则其合并抵销的困难就很容易解决,甚至不存在了。
交易或事项结果的性质并不是清晰的,从一种极端结果到另一种极端结果,这之间存在各种过渡状态。而会计对项目的分类界限是清晰的,没有过渡状态。因此,会计很难将例4交易结果的实质呈现出来。虽然认识必然涉及对客观对象的切割,有时甚至是武断的,但认识结果离对象的本质太远,认识就会失去意义。我们以为,会计在反映对象时,其分类就应尽量适应交易结果的特性,而不是将交易结果按自己的既定设置进行切割。这种切割虽然界限分明,但其提供的信息却可能是误导的。企业组织及管理形式的变迁表明,企业的权益结构和界限越来越复杂,甚至有些模糊。利益相关者权益论可能创造现实的权益配置形式,破坏掉债权人和股东这种界限分明的单调格局。权益配置的过渡形式可能产生。会计在分类和反映上需要照顾这种情况和可能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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