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掌握)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一般收入的确定:
1、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可按交付交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 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4、 从事咨询业务(包括会计、审计、法律、税务等)收入的确定。
(1)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
(2)、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总,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3)、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的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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