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分析题
(共20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一)2000年6月15日,某批发市场个体户原某和韩某在摆摊位时发生争执,进而撕打起来。该区(东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员杜某(身着便装)路过此地,见状欲将两人带走,原某拚命挣脱,恰在此刻原某之夫王某赶来找原某,见此情形后,不由分说向杜某拳打脚踢,致杜某身体多处受伤。
同年7月8日,东区公安分局以王某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王某做出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决定。王某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王某伤害他人致轻微伤为由做出复议决定:维持东区公安分局对王某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决定。王某仍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本案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 )。
A.东区公安分局 B.王某
C.原某 D.杜某 E.韩某
72.本案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是( )。
A.市公安局 B.市公安局内设的复议机构
C.市人民政府 D.东区人民政府
E.东区公安分局
73.本案一审有管辖权的法院( )。
A.可以是东区人民法院
B.可以是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
C.只能是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只能是市公安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E.只能是东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74.本案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
A.只能是东区公安分局
B.只能是市公安局
C.可以是东区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
D.由东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共同作为被告
E.由原告自行选定
75.本案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 )。
A.东区公安分局 B.市公安局
C.原某 D.杜某 E.韩某
(二)甲、乙、丙、丁、戊五人欲成立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食品加工与制作。经初步协商,五人达成如下协议:1.合伙企业取名为好运食品有限公司。2.企业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20万元出资,乙以价值10万元的设备出资,丙以房屋折价10万元出资,丁以专利权折价5万元出资,戊则以自己的信用折价5万元出资。
76.该合伙企业的名称( )。
A.合法,因合伙企业名称可由合伙人自由约定
B.不合法,因“好运”不得作为合伙企业的字号
C.不合法,因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字样
D.合法,因合伙属于公司之一种
E.不合法,因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公司”字样
77.该合伙企业的五位合伙人,( )的出资形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A.甲 B.乙 C.丙 D.丁 E.戊
78.假定乙提出将自己的出资改为劳务,则( )。
A.绝对不可以
B.完全可以
C.经甲、丙、丁、戊的一致同意即可
D.只要经过另外四位合伙人中的三位同意即可以
E.只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
79.假定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则( )。
A.不可以,因为合伙企业不能作担保人
B.可以,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C.可以,但必须经两位以上合伙人的同意
D.可以,但必须经三位合伙人的同意
E.可以,但必须经四位合伙人的同意
80.在合伙企业运营中合伙人出现( )等情形,将发生当然退伙的后果。
A.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D.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E.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责编:x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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