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第二章 增值税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对于从事货物生产、年应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即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新办大中型企业。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二、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三)比较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注意多选题)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10.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 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12.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13.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4.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5.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五、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注意单选题、多选题)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4.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六、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四节 税率
一、我国增值税税率
(一)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二)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增值税征收率
(一)适用6%的征收率
(二)适用4%的征收率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第五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共21项)
二十一、增值税的起征点(重点)
第六节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额税的计算,围绕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销项税额如何计算;二是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公式
(二)销售额确定
1.一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3.核定销售额:在两种情况下使用:
4.特殊销售--六种情况
5.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6.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五种)
7.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二、进项税额
(一)进项税额的含义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2)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烟叶,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其中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4.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
5.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抵扣范围:外购货物、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
(2)运费抵扣的基数: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保险等杂费(运用加法或减法)
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从购置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
8.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三)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重点掌握3-8项
1.未按规定取得并保管专用发票
2.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完备税务资料,以及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认定
3.购进固定资产。
4~8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分类 内容
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4.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6.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7.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8.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如盘亏)
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或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因本身不准抵扣,所以其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第七节 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时间界定:
关于销项税额的"当期"规定(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的要求是;销项税计算当期不得滞后。
详见教材 P126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即按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为抵扣的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运费发票:开票之日起90天内。
(4)废旧物资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
(二)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1.进货退回或折让
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交少交增值税,按偷税论处。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抵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抵扣。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第八节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增值税政策(共五类企业及交易)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
四、黄金交易与货物期货增值税
五、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性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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