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行政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1、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2、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3、行政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十六)二审的审理范围
1、民事诉讼中:
(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2)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3、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十七)二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十八)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1、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
3、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九)申请再审的期限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刑事诉讼中: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十)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1、民事诉讼中: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行政诉讼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十一)拘传的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
(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
2、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条件;
(3)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3、行政诉讼中: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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