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先复议,复议不服才能起诉。细则第一百条,对“纳税争议”作出了解释。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2.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4.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征、代缴税款的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该委托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一般是指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控股关系等。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接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
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对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的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
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
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缴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国税系统垂直领导,对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
地税系统省级税务机关受双重领导,对省地税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也可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定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
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证据
6.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搜集证据。
7.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相应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的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
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5.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7.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8.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0.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送达
上述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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