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税率审核要点
(三)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审查
1.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税,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税,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
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
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进项税额的审查要点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合法有效。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注意销售产品时运费由销售方负担也可以抵扣。但运费发票必须是开给销货方的发票原件。
正确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注意2003年12月1日起,运费发票比对相符,才可以抵扣。
(3)进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取得完税凭证,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税款抵扣。
注意2004年2月1日起,海关完税凭证比对相符,才可以抵扣。
(5)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
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2004年2月1日起,废旧物资发票比对相符,才可以抵扣。
(6)对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2.进项税额结转的审核要点。
3.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要点。
(5)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销售返还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查要点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销售返还当期冲减进项税额的公式作了调整。新规定对当期返还资金,按不含税价乘以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确定应冲减的进项税额。教材
对该内容未按新政策作出调整。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5.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审核要点
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对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审核
(4)生产销售的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审核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核
1.出口货物免税的审核要点
(1)对于出口原始单证不全,或者已取得出口原始单证但不具有法定效力的,应按内销进行补税和账务处理。
(2)逾期未申报的是要补征税款的。
2.出口货物抵税的审核要点
(1)对于生产两种以上出口货物且适用退税率不同的出口企业,其进项税额的计算与账务处理应按出口货物的种类区分,凡是无法直接划分各自应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出
口产品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
(2)对于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出口企业,其进项税额首先要按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税率、退税率之差计算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再用于抵减内销产品的销项税
额。
(3)对于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进项税额(含上期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出口企业应将负数结转下期或挂账冲减下期进项税额,不允许以零为结。
关于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进项税额的问题。
例题: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全部为加工贸易出口,按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核算免抵退税。2005年1~3月份经济业务如下:(
征税率17%,退税率15%)
1月份国内采购原材料3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600
万元,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折合人民币100万元。
1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5%)=12(万元)
来料加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0÷(20+600+100)×5.1=0.7083(万元)
进项税额=5.1万元<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7083=12.7083(万元)
应纳税额=3.4-0=3.4(万元)
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进项税额的差7.6083万元,结转下期冲减进项税额。
2月份,国内采购原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收到退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注明: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400万元,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
减额8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万元。
2月份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0×(17%-15%)-8=-8(万元)
应纳税额=0-〔34-(7.6083-8)〕=0-(34-7.6083+8)=-34.3917(万元)
3月份,原1月份出口货物600万元,单证资料收齐,并收到税务机关审批表。内销销售额200万元。
[答疑编号10110108:针对该题提问]
3月份免抵退税抵减额=400×15%=60(万元)
3月份免抵退税额=600×15%-60=30(万元)
应纳税额=34-34.3917=-0.3917(万元)
应退税额=0.3917(万元)
免抵税额=30-0.391729.6083(万元)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
四、纳税审核报告
1.纳税审核的重点范围。
2.纳税审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与分析。
3.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4.提出改进措施。
5.纳税审核报告的日期。
6.税务代理机构的签章。
7.注册税务师的签章。
【责编:x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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