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业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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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要素 |
总体要求 |
具体要求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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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执行 |
指导、监督和复核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 |
1.指导的具体要求:(1)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2)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 |
3.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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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
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
(1)形成良好咨询文化。 |
咨询者既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咨询者应当具备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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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分歧 |
1.注册会计师处理意见分歧应当符合下列两点要求: |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例如,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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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规定: |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 |
七、业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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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要素 |
总体要求 |
具体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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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工作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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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 |
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l0年。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时间。 |
八、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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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要素 |
总体要求 |
具体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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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
1.监控人员 |
1.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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