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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题
1.(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①凡使用"中国"、 "中华",冠以"国际"、 "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
陈某自行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东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②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陈某所办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等字样。
(2)企业的住所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以及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该住所经注册登记后不得随意变更;若要变更,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本案陈某以假地址骗取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是无路名和门牌号码的违章建筑,因此是违法的。
(3)企业的用工是违法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要求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周工作40小时);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本案陈某规定职工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天,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违法的。
(4)《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同时规定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法律还规定了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不得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等。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应退还侵占的财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林某的抵押权不能实现。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林某与李某的抵押合同没有登记,所以是无效的,林某的抵押权不能实现。如果林某要求李某去工商局登记了,就会发现李某是以他人的财产作抵押,就不会上当了。
2.(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3.(1)甲有限公司可以作为合伙人同乙丙共同组建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甲要求丙补交出资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乙不可以转让财产份额给丁。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丙拒绝承担合同损失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在取得对外代表权后,即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对合伙企业有法律效力,由此而产生的效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成为合伙财产的来源;带来的风险,也应当由合伙人承担,构成合伙企业的债务。
4.(1)该厂厂长无权任免副厂长,对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厂长须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
(2)职工代表大会对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任命的厂长无权罢免,此权力属于政府主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任免的建议,由其决定是否免职。副厂长的任免由厂长提议,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职代会也只能就罢免副厂长的问题提建议。
(3)职工代表大会无权自行决定选举厂长。职工代表大会以选举方式产生厂长,必须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只有审议权,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权否决。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由厂长负责,由其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