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答: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对于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不受到3%的限制。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问:视同销售收入是否计入计算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基数?
答: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应该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以应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基数。同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问:退回的增值税是否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出口退回的增值税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并不是所有退回的增值税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教材第272页规定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2.5%计算扣除,而教材第307页和309页的例题14-2、例题14-3中,职工教育经费都是按计税工资的1.5%计算扣除。请问考试时是以哪一项为准?1.5%还是2.5%?
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一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5%计算扣除,只有少数企业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计算扣除。
根据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财税[2006]88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考试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2.5%计算扣除。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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