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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基础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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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济法概述 |
(1)经济法的概念 |
经济法应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
|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①经济管理关系 |
指国家组织领导与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 |
| ②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
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
| ③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在组织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
| (3)经济法的特征 |
①综合性 |
1、在调整手段上,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的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
| 2、在规范构成上,若干部门经济法和经济法律规范;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 |
| 3、在调整范围上,宏观和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 |
| ②经济性 |
1、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定义为法律 |
| 2、反应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其决定和制约 |
| 3、调整手段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 |
| ③行政主导性 |
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主导性 |
| ④政策性 |
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行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 |
| (4)经济法的形式 |
①宪法 |
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部分 |
| ③行政法规 |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 |
| ④地方性法规 |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 |
| ⑤部门规章 |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
| 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重要形式 |
| ⑦国际条约或协定 |
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
| (5)经济法的体系 |
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
| 2.经济法律关系 |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
①法律关系 |
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 |
1、是一种意识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
| 2、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 |
| 3、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
| 4、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 |
| ②经济法律关系 |
指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 |
1、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识关系 |
| 2、由经济法法律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
| 3、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力义务关系 |
| 4、具有强制性的权力义务关系 |
|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
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
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和能力,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 |
1、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都以自己名义进行的 |
| 2、权力义务的担当者 |
| 3、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一定财产权,有相应的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
|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
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一般采用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才具有主体资格。 |
| 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
经济管理主体 |
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职能的组织或机构 |
| 经济活动主体 |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 |
|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
| ②权利 |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的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实质及核心内容是经济利益 |
| ③义务 |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力主体的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 |
|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①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 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
1、物 |
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有物质形态 |
| 2、行为 |
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提供一定劳务行为 |
| 3、智力成果 |
能够带来经济价值 |
| 4、权力 |
权利也可以成为客体,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的使用权 |
| 3.法律行为与代理 |
(1)法律行为 |
①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力义务的合法行为 |
| ②法律行为的分类 |
单方和多方,有偿和无偿,要式和不要式,主和从,双务和单务,独立和辅助 |
| ③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
实质有效要件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 形式有效要件 |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 ④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1将来发生的事实,2不确定的事实,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不涉及法律行为内容。 |
|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
| ⑤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力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
|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
|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
| 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
|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
|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
|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
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 |
| 法律后果 |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 |
| 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
行为撤销前,效力已经发生,不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
| 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
| 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 |
| 时效:自行为成立起一年。 |
| 一经撤销,效力朔及行为开始时无效。 |
| 种类 |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
| 法律后果 |
未撤销视同法律行为,依法撤销,视同无效民事行为 |
| (2)代理 |
①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
| ②代理的适用范围 |
适用: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不适用: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
| ③代理的种类 |
1.委托代理。 |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 2.法定代理。 |
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
| 3.指定代理。 |
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
| ④代理权的行使 |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
|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视为无效代理 |
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
| 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
| 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
| ⑤无权代理 |
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
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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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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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
| 法律后果,除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 |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 |
|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 |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
| 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
| 代理授权不明; |
| 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
|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
| 4.诉讼时效 |
(1)诉讼时效的概念 |
指权力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力的权力。消灭时效。 |
| (2)诉讼时效期间 |
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起,保护时效为20年 |
2年 |
普通 |
| 1年 |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事先没有声明的 |
|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
|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
| 4年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
|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
中止,暂停计算 |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并且在最后6个月发生的。 |
| 中断,重新计算 |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 延长 |
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自由裁量权。 |
| 5.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
(1)法律责任的概念 |
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以法律的规定为最终依据 |
| (2)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
①民事责任 |
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
| 形式: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
| ②行政责任 |
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
| 单位 |
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罚款等 |
| 个人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
| ③刑事责任 |
指违反经济法,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以相应的刑事制裁。 |
| 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 附加刑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
| (3)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当事人互相协商、进行行政调解、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提起诉讼。 |
①仲裁 |
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
| 条件 |
(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
|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
| (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
| (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
| 程序 |
组成仲裁庭;调解;裁决;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同等法律效力) |
| 一裁终审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②诉讼 |
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 |
| 条件 |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有明确的被告; |
|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 (5)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
| (6)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两审终审制 |
一审不上诉或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发生效力,二审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不服的,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
| 裁定和判决 |
1、判决为实体问题,裁定为程序问题 |
| 2、判决一般一个,裁定多个 |
| 3、判决书面,裁定可以口头 |
| 4、判决中一审可上诉,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外不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