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学习法第三章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表格记忆
一、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B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1、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A、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1)、国有独自企业 任命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2)、国有独自公司 任命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建议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3)、国有控股公司 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4)、国有蚕古公司 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B、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定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2、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自企业、国有独自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自公司章程,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自企业、国有独自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自企业、国有独自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审核后,报本纪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OR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依照公司法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由股东代表、董事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股东会、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自企业、国有独自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空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3、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负责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2)、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4)、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重点) A产权界定 1、事业单位 1)、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 1)、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人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的界定(重点): (1)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宽部分,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ONLY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2)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7)、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股份制企业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B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1)、调解和裁定。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最终裁决权在国务院。    
2)、申请复议。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1)、协商。即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司法程序。    
三、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 A资产评估的范围(重点)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2)、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3、应当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    
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3)、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4、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以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B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制 、备案制 1、核准制 1)、核准制的范围: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2、备案制 1)、涉及多个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照“国有股权”、“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2)、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四、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A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1、国有企业、国有独自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4、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B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地区或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登记管理机关      
2、若国有资本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辖机关,并由该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C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1)、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2)、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3)、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4)、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5)、企业投资情况;    
6)、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 1)、企业名称改变的; 企业发生前述第(1)种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登记,发生前述第(2)至(5)种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决定之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D年检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A基本要求 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4、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5、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B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职责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C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企业决议关注的问题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2、清产核资内容 1)、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2)、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4)、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5)、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3、确定受让方 1)、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2)、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    
3)、了解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的内容。    
4)、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其他方面进行。    
5)、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数量。    
6)、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4、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2)、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4)、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5、转让成交 1)、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6、转让收入处理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D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1、实行无偿划转的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可以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无偿转移。    
2、清产核资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3、内部决议 1)、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2)、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划出方还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的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4、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