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六、考试用书
(一)中注协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7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考试代理机构将向已交纳报名费的应考人员寄发上述考试辅导教材和参考资料。
(二)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中注协发传真或发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为:+86(0)10 68703206。
电子邮件地址为:
会计问题邮箱 examkj@cicpa.org;
审计问题邮箱 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问题邮箱 examcw@cicpa.org;
经济法问题邮箱 examjjf@cicpa.org;
税法问题邮箱 examsf@cicpa.org.
中注协将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中注协原则上不办理对应考人员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中注协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中注协将通过网络发布考试成绩。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在中注协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考试代理机构或中注协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注协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7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3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含获得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人员),可持科目合格凭证及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向考试代理机构或中注协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应考人员注意事项
(一)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二)考试代理机构向应考人员寄发考试辅导教材时,将同时寄发《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答题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三)欧洲考区考试将通过网络发布相关通知,应考人员应随时登录中注协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欧洲考区)”专栏进行查询。
中注协网站网址为:http://www.cicpa.org.cn
附1:
有关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事宜
根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有关人员可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条件:已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考试且全部合格的人员。
2.豁免内容: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
3.提供资料:申请豁免人员需要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好的豁免申请表1张。(可到报名代理机构直接领取或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打印。)
(2)香港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3)身份证件复印件1张。
(4)近期标准护照照片1张。
4.申请方式:申请将采取邮寄方式。申请豁免人员将资料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部,邮编:100081。
5.申请回复:申请豁免人员递交申请后等待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一个月内予以邮寄回复,如果豁免申请审核通过将发放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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