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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审计署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计署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审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计署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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