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例③:某客户在银行贷款560万元,形成不良后,银行为保全资产办理了设备抵押,在设备抵押给银行前,该企业累计欠交各项税额480万元。后该厂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宣告破产后,该厂未设置抵押的资产的变现收入全部被用于补发职工工资及安置职工,税务部门在追缴欠税过程中,根据《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认为该厂的欠缴税款优先于抵押权,所欠税款应从该厂的已抵押给银行的设备变现收入中优先受偿。抵押设备为专用设备,变现净值为360万元,结果导致银行贷款的清偿率为零。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依对依法可用于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已依法抵押给他人的资产我行亦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我行对已依法抵押他人的资产进行处置,只能在他人优先受偿后的差额部分内受偿。
审计方法:审查客户经理是否通过对客户调查及报表分析了解客户欠税情况,并向税务机关查证客户欠交税款情况;是否通过人民银行的咨询系统查询客户在他行贷款及抵押情况,并向抵押的登记机关查证客户的资产抵押登记情况。审查客户经理在预测时,是否剔除他人优先受偿权对客户清偿我行不良贷款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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