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颁布施行11年来,审计工作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审计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经济空前发展的同时,审计环境同样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原《审计法》的某些规定已无法适应这样的新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的修订是适应对审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作出的必然选择。它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审计监督制度,更好地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提请执法协助。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如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应上缴款项的,审计机关可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扣缴。
2、增强组织保障。将“审计特派员”改为“派出机构”,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3、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增强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人事任免的话语权。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4、增强了审计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明确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决定,必要时也可直接变更或者撤销。
5、扩大了审计范围。修订后的《审计法》扩大了审计覆盖面,将审计监督范围中“国家的事业组织”调整为“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将“国家建设项目”调整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
6、增加了透明度,增强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规定为适应审计结果公告的需要,将审计报告确立为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
7、扩充了审计内容。修订后的《审计法》扩充了审计内容,新增了经济责任审计、效益审计等内容,这些规定更准确地划定了审计机关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有利于增强审计监督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8、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
9、强化了审计监督手段。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依法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10、保障审计对象的权利,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审计对象如不服审计决定,有三种权益救济途径可供选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11、明确规定审计工作效率。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这对审计机关认真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处理好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的关系。
12、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为防止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会计资料,减少"假账真审 "问题的发生,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规定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法律责任。
13、即时直接实施审计。为避免专案审计中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可能带来的销毁证据、串供、伪造账目、转移资产等风险。新《审计法》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从而为审计机关在特殊情况下的"突击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
14、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于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新《审计法》规定:"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既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又可申请法院来执行,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15、突出了人大监督职能。实质就是一种"政治问责",政府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问题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修改决定》规定"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做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16、注重实施产权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修改决定》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强化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
17、重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修改决定》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新的审计法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作为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点,有利于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有效性。把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审计报告的重点,就可以通过审计监督来弥补预算监督的某些缺憾,并带动整个预算监督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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