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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征代扣手续费审计方法浅析
      税收收入中有一部分税收是由代征代扣单位实现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税务部门需要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一部分手续费。从近年的审计情况看,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审计重点和方法谈点浅见。
      一、税务机关年初预算编制情况的审计。代征代扣手续费资金来源原先由税务机关提退解决,从 2002年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来源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在代征代扣手续费由退库改为财政预算列支后,资金来源的审计成为一个重点,主要审查编制的年初预算是否完整,依据是否合理。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按照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不同比例编制预算。但有些地方税务部门的预算中不包括这部分,这既有税务部门漏编的成分,也有受财力限制,财政部门年初预算批复不全的因素,致使税务部门年初预算不完整,未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编入年初预算,而手续费的来源多数是以追加预算指标的形式解决,往往造成手续费的支付不够及时足额。
      二、税务机关会计核算的审计。代征代扣手续费作为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专项经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按照规定,税务机关财务部门应在经费账中作为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取和拨付情况。同时各税收会计入库单位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以辅助账形式分税种登记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计会部门应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定期分户、分税种汇总代征代扣税款数,提供本单位财务部门作为计付代征或代扣税款手续费的依据。因此,重点对单独设置的账簿进行审查,核实代征代扣手续费收支情况。但是由于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支付存在压轧现象,即当期支付手续费的所属期归上一期间,加之部分税务机关未设置手续费支付明细账,账面无法反映当年应支付手续费数与实际已支付数,造成手续费核算不清晰、准确。
      三、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情况的审计。税务部门应按照规定比例,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代征代扣手续费,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手续费支付往往不够规范,因此,应重点审查手续费支付的合规性。一方面检查税务机关拨付是否及时,使用是否合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资金到位晚,有些税务机关受利益驱动,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支付不及时,加之有些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结报手续费,致使手续费长期挂账,或年末税务机关虚列支出转暂存挂账,有的甚至用于税务部门的自身支出。另一方面手续费支付标准是否合法。有的地方为调动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时,擅自提高代征比例,提高税收成本。另外,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应将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报送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作为支付依据,无结报单的不得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但有的地方为简化程序,未严格按规定办理。
      四、代征税款真实性的审计。代扣税款在税收征管法有明确规定,且手续费的比例也有严格限制,因此在审计时,我们应将重点放在审查委托代征税款的真实性上。实际审计中,看税务部门是否按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从审计情况看,有的地方在实际操作中不够规范;有的将经收税款的国库经收处、检查部门等也作为委托代征单位;有的混淆代征、代扣单位,造成多支付代征手续费。必要时还应延伸部分代征单位,检查其是否真正属于代征行为,是否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代征的税款上交是否及时,手续费是否入账核算等情况。
    【责编:xins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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