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A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需原材料委托B公司加工。5月10日A公司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519.50万元,应付加工费为70万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率为10%,A公司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5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5万元,加工费及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均未结算;5月28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200万元,福利费28万元,分配制造费用181万元;5月31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6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100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要求:编制A公司有关委托加工材料及收回后的会计分录。
答案:⑴发出原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 519.50 贷:原材料 519.50 ⑵应付加工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应缴纳增值税=70×17%=11.90(万元)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519.50+70)/(1-10%)=655(万元)代扣代交的消费税=655×10%=65.5(万元)借:委托加工物资 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5.50 贷:应付账款 147.40 ⑶支付往返运杂费:借:委托加工物资 1.5 贷:银行存款 1.5 ⑷收回加工物资验收入库:借:原材料 591 贷:委托加工物资 591 ⑸甲产品领用收回的加工物资:借:生产成本 591 贷:原材料 591 ⑹甲产品发生其他费用:借:生产成本 409 贷:应付职工薪酬 228 制造费用 181 ⑺甲产品完工验收入库:借:库存商品 1000 贷:生产成本 1000 ⑻销售甲产品:借:应收账款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000×10%)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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